发布文号: 闽农厅办〔2009〕115号
各饲料生产企业:
2009年6月18日,农业部发布第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规范》),2008年12月31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修订发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562-2008 猪鸡鸭用饲料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以下简称《安全质量要求》),为了贯彻落实《规范》和《安全质量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安全质量要求》为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使用的猪鸡鸭用饲料产品,均应符合《规范》和《安全质量要求》的规定。
二、由于《安全质量要求》发布的时间早于《规范》,《安全质量要求》规定的猪鸡鸭用饲料产品中铜、锌限制性微量元素指标与《规范》的规定有不同之处的,按严格的限量指标执行(见附件),并不得在猪鸡鸭用饲料产品中添加有机砷制剂。饲料生产企业务必按照《规范》和《安全质量要求》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本企业产品标准和饲料标签,调整饲料的配方。
三、在今后的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检中,我省将按照《规范》和《安全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判定,如被检出有关指标不符合规定,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四、《规范》可在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www.chinafeed.org.cn)法规栏目下载;《安全质量要求》可在福建农业信息网(//www.fjagri.gov.cn)畜牧兽医栏目下载。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二ОО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猪鸡鸭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限制性微量元素指标
限制性微量元素名称 |
适用动物 |
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以元素计),mg/kg |
铜 |
仔猪(体重≤30 kg) |
200 |
生长肥育猪(体重30kg~60 kg) |
150 | |
生长肥育猪(体重≥60 kg) |
25 | |
种猪 |
25 | |
鸡、鸭 |
25 | |
锌 |
猪、鸡、鸭 |
150 |
其中:代乳料 |
200 | |
仔猪断奶后前2周 |
配合饲料中氧化锌形式的锌的添加量不超过2 250。 |
注: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铜锌的最高限量以表中指标为基数,按添加比例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