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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2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9)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3、单亲家庭;
  4、夫妻双方均失业;
  5、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6、特困职工家庭;
  7、残疾人;
  8、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
  9、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二、接续就业扶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2008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到2009年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期未满的,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现行的就业扶持政策;对2008年底前认定为“4045”就业困难人员的,2009年,通过在《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继续按规定凭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从2009年起,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本通知明确的就业困难人员,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按规定凭证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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