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4章第38条)
(本为1993年第143号法律公告)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8条,本人指定1993年5月3日为─
(a)第11及16条适用于下述化学废物或就下述化学废物而适用的日期∶其本身乃是或含有附表a或b部所指明或说明的任何物质的化学废物;及
(b)第17条适用于下述化学废物或就下述化学废物而适用的日期∶其本身乃是或含有附表a部所指明或说明的任何物质的化学废物。
(1993年制定)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a部
二氧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所界定的危险药物
《抗生素条例》(第137章)适用的任何物质
其他未指明的第2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6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9类危险品
氧芴
《除害剂条例》(第133章)第4(b)条提述的登记册内所界定的除害剂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所界定的毒药(第i部)(1997年第62号法律公告)
b部
引擎润滑用矿物油
有机汞化合物
有机铅化合物
有机锡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其他未指明的第3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4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5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7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8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10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铬及其化合物
其他未指明的药物及医药
其他未指明的矿物油
非卤化有机溶剂及化合物
油漆
砷化合物
《除害剂条例》(第133章)第4(a)条提述的登记册内所界定的除害剂
硫
硒化合物
钒化合物
卤化有机溶剂及化合物
氰化物
硼化合物
铍及其化合物
钴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铊及其化合物
铜化合物
银化合物
钡化合物
锌化合物
锑及其化合物
锡化合物
锰及其化合物
磷化合物(磷酸盐除外)
镉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酸、碱及腐蚀性化合物
甲酸,以重量计超过10%
次氯酸钠溶液,以重量计,含活性氯超过5%
次氯酸钾溶液,以重量计,含活性氯超过5%
其他未指明的酸或酸性溶液,酸度相等于以重量计含硝酸量超过5%
其他未指明的碱或碱性溶液,碱度相等于以重量计含氢氧化钠量超过1%
氟硼酸,以重量计超过5%
氨水,以重量计超过10%
高氯酸,以重量计超过5%
氢氟酸,以重量计超过0.1%
氢氧化钠溶液,以重量计超过1%
氢氧化钾溶液,以重量计超过1%
硫酸,以重量计超过5%
硝酸,以重量计超过5%
铬酸,以重量计超过1%
醋酸,以重量计超过10%
磷酸,以重量计超过5%
双氧水,以重量计超过8%
盐酸,以重量计超过5%
(1993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