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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0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9〕154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契税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契税征缴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宅,对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其成交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征收契税。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重新承受相同用途房屋面积未超过被征(占)用原房屋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被征(占)用原房屋面积部分征收契税。
  二、关于权属变化的契税征缴问题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增加房屋权属共有人的,按新增人员所占比例,适用3%税率征收契税。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施计价判定及政策适用问题
  以合同约定或发票开具来判断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为统一计价。合同中有明确注明房屋和附属设施各自价款的或发票分别开具的,属于单独计价,否则认定为统一计价。单独计价的,分别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四、关于购买房屋政策适用问题
  1、我省普通住房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支付凭证发生时间“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人购买房屋时间。
  2、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按闽财农税【2008】7号文处理,适用税率统一为:普通住宅按1.5%征收契税,其他按3%征收契税。
  3、承受包括土地在内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时,以交易总额为计税价格,征收房屋交易契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时,不再按地价计征土地契税。
  五、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征缴问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财税【2004】134号确定其契税计税价格。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契税滞纳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自建房的契税征缴问题
  取得自建房用地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契税。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税;建成后转让的,按规定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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