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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4 生效日期: 2002-04-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检[2002]81号

各市、州物价局:
  近年来,为鼓励、扶持和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多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和扶持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但当前社会各界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问题仍反映比较强烈,在一些部门和单位收费优惠政策未得到全面落实,有的自立项目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有的该免的不免、该减的不减,严重损害了下岗职工切身利益。为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这次检查的范围是2000年5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检查对象是所有与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有关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中介服务组织等。

  二、检查的内容:
  (1)不执行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2)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收费;
  (3)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4)采取其他形式变相多收费;
  (5)肢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
  (6)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7)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8)其他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从5月8日开始,至8月25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5月8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工商、公安、税务、交通、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人事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要对涉及下岗职工收费情况进行自查,主动纠正乱收费行为,并将自查报告于5月20日前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价检查所);5月2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检查采取下查一级和分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分级检查为主,省物价局同时将选择部分市、县进行抽查。各地对群众举报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也要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凡在自查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乱收费问题都必须立即停止,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8月1日至8日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地要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各地至少一件)连同总结于8月2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主要依据是:《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计价检[2001]87号)、《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湘政发[1998]18号)、《关于扶持国有煤炭企业转产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办[1998]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1]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五、搞好检查的要求:
  (一)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检查是各级价格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减轻下岗职工负担、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监督检查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下大力气抓好这项检查任务。
  (二)各地在检查中要注意突出抓住本地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单位和问题,坚决、及时、依法处理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反映强烈、造成影响大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乱收费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扩大检查的声势和影响,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实效性。
  (四)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认真实施检查,并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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