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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12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商务运行字〔2009〕9号
相关区县商务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产品流通渠道的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商务委反映。

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精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销售工作,做到销售网点布局合理、行为规范,特制定《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完善销售网络
  借助家电下乡政策,逐步完善农村家电流通网络,确保销售网点布局合理,以方便本区域农民就近购买为前提,力争做到销售、售后服务网点覆盖所有乡镇和有条件的行政村,服务能力覆盖所有农村地区和农户。各区县要重点考虑市政府确定的42个重点建设发展的小城镇,确保一个小城镇有一家备案销售网点。

  二、实行销售备案
  (一)具备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基本条件并申请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网点,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网点所在区(县)商务局备案。区(县)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指定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二)备案的销售网点接受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和所在区(县)商务局的双重管理,严格按照本规范开展业务。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服务等情况。
  (三)严格履行备案承诺。

  三、加强展示销售
  (一)确保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面积。家电专业连锁店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百货商场家电经营专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家电专卖店和超市家电经营专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家电专营连锁店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面积不得少于2个标准专柜。
  (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陈列合理规范。产品陈列清晰、规范、整洁,地台(展台)、灯箱、门头等运用清洁、规范、合理,看板、宣传画(册)摆放醒目、整洁、且便于顾客阅览,LOGO及标识使用规范,搭配合理。
  (三)有条件的销售网点要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集中展示销售。设立家电下乡产品专区(专柜)或在同类产品区域集中摆放,方便农民选购。专区(专柜)须由专人负责,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区范围。

  四、统一规范宣传
  (一)在店铺门口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编码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便于农民消费者识别。
  (二)在店铺显著位置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引导和帮助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三)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五、确保货源质量
  (一)加强与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沟通和协作,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货源充足、品种齐全,杜绝脱销、断档等现象发生。
  (二)严把货源渠道,保证所销家电下乡产品符合中标的规格和质量要求,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六、规范经营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政策。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和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二)组织大型促销活动,要严格遵守《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三)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并按要求在发票上注明购买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售产品信息和购买者个人相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www.jdxx.gov.cn)。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五)严格对产品标识卡及销售发票的管理,防止骗取补贴。

  七、强化服务管理
  (一)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和申请财政资金补贴。
  (二)完善售后服务,落实送货到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措施,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消费者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三)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应退尽退,并做好退换货处理和服务。
  (四)建立家电下乡产品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建立查处和退出机制
  区(县)商务局应会同区县财政、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进行联合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行为,杜绝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九、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家电下乡政策指南  //zhengwu.beijing.gov.cn/zwzt/jdxx/t10217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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