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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开展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14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医政发〔200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部分戒毒医疗机构违规开展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收取高额医疗费用并发布戒毒治疗医疗广告。
  盐酸纳曲酮为阿片受体拮抗剂,能明显减弱或完全阻断阿片受体,解除人体对阿片类药物的依赖性。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盐酸纳曲酮的使用剂型为片剂,使用方法为口服。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改变了药物的给药途径,且未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时,医疗机构发布戒毒治疗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禁毒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维护患者权益,现就停止开展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违规使用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的戒毒医疗机构(含设立戒毒治疗科室的医疗机构,下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开展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不得继续收取与之相关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科学研究的,应当符合医学科研的有关规定。

  二、各级各类戒毒医疗机构不得发布与戒毒治疗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的广告。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戒毒医疗机构违规开展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继续开展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并发布相关医疗广告的戒毒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禁毒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督查不力并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有关工作情况报告于2009年8月15日前书面报送我部医政司。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 睿
  联系电话:010-68792785
  传  真:010-68792513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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