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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科技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2-0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科技创新促进绿色转型发展的意见》(并发[2010]1号),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发展,提出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民营科技发展理念

  民营科技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活动,包括民办科研机构、民办科技服务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近年来,我市民营科技不断发展状大,已成为科技创新、转型发展、吸纳就业的生力军和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总量规模偏小、发展速度较慢、技术水平不高、带动性不强等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把发展民营科技作为促进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公平对待、引导扶持、规范管理、加强服务”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为促进绿色转型创造条件。

  二、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民营科技发展

  (一)鼓励创办民营科技实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及国外资本进入民营科技领域。鼓励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民营转制,转制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高端科技人才采取技术成果入股参股等形式,领办创办民营科技实体。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二)支持民营科技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民生科技领域开发应用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民办科技服务机构在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科技服务领域开展成果转化、项目评估、专利运用、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政策咨询等各类服务。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产业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生产性科技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培育民营科技龙头企业。

  (三)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市场合法地位和法人财产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在项目审批、金融服务、科技经费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商登记注册、外贸经营权、土地使用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或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股控股国有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联合兼并,依靠资本经营和资产重组做大做强。

  (四)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工资、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并给予一定补贴。

  (五)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是培育民营科技企业的“摇篮”,要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完善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化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积极与省城高校共建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技术咨询、创业培训、工商税务代理等服务,努力培育民营科技企业。

  三、落实财税政策,扶持民营科技发展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市、县两级集中财政科技经费,重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产业;纳米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高性能永磁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等新材料产业;转基因育种、创新药物、中药现代化等生物医药产业;传感网和物联网应用、信息安全、电信增值、软件开发等电子信息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能源合同管理、污染控制等节能环保产业,实施一批能源消耗少、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就业机会多、带动系数大、经济效益好的自主创新项目。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效应,提高采购民营科技企业产品和服务比例。对我市民营科技企业或民办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列入《太原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进一步拓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空间和领域。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要求,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按照《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建立“科技创新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引导金融部门创新金融产品,通过参股、贴息、担保等形式,扶持民营科技发展。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对申请并进入上市工作程序的民营科技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所得税交纳情况,由受益的同级财政返还所得税留成部分,专项用于上市前期费用。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以民营科技企业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为质押,为高新技术创业及科技成果提供融资服务。

  四、实施规划统筹,引导民营科技发展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发改、财政、科技、人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统筹管理、扶持引导,形成合力,做好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工作;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引导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资源共享、生态环保要求,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产业、节能环保以及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一批民营科技企业集群。整合科技资源,构筑以行业科技需求为导向的公共研发平台,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延伸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民营科技企业的协作配套。

  (三)提高专利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向民营科技企业选派科技专员和专利特派员,帮助企业解决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等问题。引导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将优势技术转化为先进技术标准,对能够形成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争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国内外青年拔尖人才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我市民营科技企业中实施转化的,可优先安排政府各类科技发展及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给予相关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晋升和评定,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待遇。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及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五)建立统计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民办科研机构、民办科技服务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民营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市民营科技促进会要加强政府与民营科技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及时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政策、项目、信息等服务。

  五、搭建创新平台,服务民营科技发展

  (一)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股份制企业、控股持股科研机构等多种形式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国家、省、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由各级财政资金资助购置的科研仪器及形成的可公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向民营科技企业开放。发挥政府在公共科技资源供给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一网两库”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型企业技术中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建设一批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服务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

  (三)组织动员科技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带技术带成果深入中小型民营企业开展项目对接、技术服务、专利代理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市级科技计划优先安排和支持由科技人员和所服务企业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促进资金、人才、成果等各类创新要素向民营科技企业集聚。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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