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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1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9]5号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
  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6/P02009062360873187188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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