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建管函[2008]125号
各地(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了解掌握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情况,更好地促进我区建筑业的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关于延长项目经理证书使用有效期的通知》(藏建管函[2008]24号)之规定,现将2007、2008年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安排
全区建筑施工企业2007、2008年度资质年检工作自2009年1月10日开始到5月10日结束。各地(市)建设局、各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年检工作,提前做好初审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二、年检提供的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西藏自治区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建造师、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手册》原件以及2007、2008年度工程业绩一览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五) 2007、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及其电子文档(西藏自治区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六)年检资料必须统一用A4纸按序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凡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涉及有公路、水利、电力及其他专业资质,年检资料必须分册装订,以便相关专业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凡资料不齐或不按照要求填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七)各建筑业企业务必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经过初审的年检资料报送我厅建管处,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三、其他事项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年检资料,并将年检资料及时报送注册地区建设局、专业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年检初审意见。
(二)企业有变更事项的,附变更申请随年检一并办理。
(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施工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失去工程投标资格,且一年内不受理资质申请。
(四)在2009年5月10日之前,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企业未参加资质年检为由限制投标人的投标活动;5月10日后,凡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2007、2008年度资质年检的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投标或承揽工程。
(五)年检结果将在西藏自治区建设(www.xzcs.gov.cn)上进行公布。
请各地(市)建设局,各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早安排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并及时通知所辖地和本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资质年检。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咨询电话:0891-6812421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略)
2.《工程业绩一览表》(略)
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