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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社会团体聘用局系统离退休干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1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直属单位,局管各社会团体:
  现将《关于社会团体聘用局系统离退休干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社会团体聘用局系统离退休干部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局与局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人事关系,促进社团独立、健康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现就社团聘用局系统离退休干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社团,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由市绿化市容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全市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本意见所指职务(岗位)是指在社团担任的正式职务,或虽非担任正式职务但领取薪酬、享受其他待遇的。
  本意见所指局系统离退休干部是指局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局级、处级干部。

  二、基本原则
  为促进社团独立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安排离退休干部参加社团工作。社团组织确需聘用离退休干部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必须符合社团工作需要,有利于促进社团开展工作;
  (二)岗位适合。拟聘用的离退休干部应该适合岗位条件,能够胜任工作;
  (三)规范聘任。必须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社团章程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聘用条件
  (一)拟聘离退休干部应具备岗位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二)拟聘离退休干部应身体健康且未满7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拟聘离退休干部未在其他社团担任职务;
  (四)续聘离退休干部担任社团职务一般不超过两届,社团章程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四、聘用程序
  社团拟聘用离退休干部担任职务,应由社团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报经局党组会议审核同意,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和社团章程,履行相关程序。

  五、工作待遇
  (一)社团聘用离退休干部的薪酬,由社团参照同类人员水平,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岗位工作任务自行确定,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社团聘用离退休干部如需工作用车,由社团根据自身条件安排,不得继续使用或借用局系统公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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