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海渔〔2009〕162号
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全面落实我省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确保即将启用的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船检数据管理模块与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监督管理数据的顺利衔接,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我省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确保即将启用的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船检数据管理模块与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监督管理数据的顺利衔接,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数据清理范围
数据清理范围为我省所有海洋渔业船舶;清理的渔船信息为我省沿海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现行使用的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中的全部渔船检验信息(以下简称船检数据,包括检验发证所形成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等数据信息)。
二、数据清理原则
㈠数据清理应按照现行管理权限,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船检数据的清理工作。
㈡各设区市对海洋渔船船检数据的清理均以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库为基础,但对其中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检数据的清理还必须与已启用的捕捞许可动态管理数据库进行比对,对两个系统收录数据不一致的同一艘国内海洋捕捞渔船需另行造册,并经实船核查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三、工作组织
为保证全省数据清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成立省级船检数据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海洋渔船船检数据清理工作。
组 长:俞乃福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
副组长:何敬祥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李美泉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处调研员
成 员:黄钢全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处长
徐清风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监处处长
曹 威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处
杨立勋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
江鸿光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监处
四、任务分工
㈠省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国内海洋渔船船检数据清理的指导、检查和汇总工作,并配合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做好远洋渔船船检数据清理及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渔业捕捞许可数据、远洋渔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清理工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为全省船检数据清理工作责任处室,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黄钢全处长为全省船检数据清理工作责任人。
㈡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船船检数据清理的组织、实施及汇总上报工作,其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44.1KW以上(含44.1KW)海洋渔船船检数据的清理工作。
㈢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渔船船检数据清理的组织、实施及汇总上报工作,其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清理44.1KW以下海洋渔船的船检数据。
㈣各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现行捕捞许可动态管理数据、渔港监督部门提供渔船登记管理数据,配合同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做好船检数据清理工作。
五、时间安排
2009年5月31日前,各市、县(区)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完成本机构所辖渔船船检数据的清理工作;6月5日前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市船检数据的清理汇总,并报送省级船检数据清理工作小组;6月10日前省级船检数据清理工作小组完成全省船检数据审核、汇总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上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
六、工作要求
㈠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船检数据清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本市船检数据清理工作责任机构名称、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方案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备案。
㈡各市、县(区)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要认真清理船检数据,不得借此次数据清理工作随意调整船长、总吨位、主机功率和建造完工日期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确保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与船舶初次检验或批准更新改造后检验的参数一致。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操作要点》(见附件)进行数据清理,以确保数据准确、规范。
联系人:杨立勋(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
联系电话:0591-87847661,13313788269
附件: 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操作要点
为确保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以下简称"船检数据")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相关数据准确、规范、统一,实现新、旧系统数据的顺利衔接,制定本操作要点。
一、备份原数据库。为保证数据安全,数据清理工作与日常检验发证工作应分时段进行,在每次数据清理工作前后必须对数据库进行备份操作,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二、剔除无效数据及重复数据。必须将系统中用于测试或练习使用产生的无用数据及重复录入的检验数据剔除,避免数据冗沉。
三、船检数据清理以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核定范围为准。但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须保留原系统中全部有效渔业船舶检验数据,以备日后查询之用。
四、进行数据比对。基本数据项目按照表1所列数据项目及要求,进行相关数据对比及清理。基本数据项目外的数据项目,按照表2要求进行清理。
五、数据清理工作开始后,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数据校准要求进行日常检验发证和数据录入工作,不得随意录入不符合数据校准要求的检验数据,以保证后期数据整合导入工作顺利开展。
六、数据清理工作结束后,农业部将开展全国远洋及国内海洋渔船船检数据整合导入新系统工作。届时将对各省(区、市)上报数据进行审核,船检数据符合校准表要求的,将采用新的版式标准打印相关证书;不符合校准表要求的,将采用过渡版式标准打印相关证书,同时出具数据整合导入报告,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再次清理,直至船检数据达到校准表要求。
表1 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基本数据格式校准 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基本数据格式校准表
(捕捞船检数据需要与捕捞许可证数据校准)
项 目 |
类型(长度) |
要 求 |
船 名 |
字符(30) |
不能为空,且不能重复 |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
字符(13) |
必须是13位,不能为空,且不能重复 |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
字符(30) |
不能为空,且不能重复 |
渔业捕捞许可证号 |
字符(50) |
捕捞船需对应渔业捕捞许可证;不能为空,且不能重复 |
船舶呼号 |
字符(30) |
|
船籍港 |
字符(50) |
不能为空 |
船体材质 |
字符(30) |
钢制、木质、玻璃钢、水泥、合金 |
建造完工日期 |
时间 |
YYYY-MM-DD,不能为空 |
船长 |
数字 |
12米是中小型船的界定规则之一,需要注意,关系着捕捞许可证件的格式 |
型宽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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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深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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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吨位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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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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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总功率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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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1型号 |
字符(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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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1功率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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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2型号 |
字符(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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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2功率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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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3型号 |
字符(50) |
|
主机3功率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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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 |
字符(200) |
对应数据库字段: gnyycbgl.dbo.cbjbqkB.CBSYR 格式要求: 个人:所有人地址+空格+所有人名称 公司:公司名称 |
项目 |
类型(长度) |
要求 |
检验登记号 |
字符(12) |
必须是12位,不能为空, 且不能重复 |
造船厂 |
字符(50) |
不能为空 |
检验开始日期 |
时间 |
YYYY-MM-DD,不能为空 |
检验完成日期 |
时间 |
YYYY-MM-DD,不能为空 |
检验类型 |
字符(50) |
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公正检验;(可用简称:初次、年度、期间、换证、临时、公正) |
证书有效期 |
时间 |
YYYY-MM-DD,不能为空 |
检验地点 |
字符(200) |
不能为空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