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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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