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洪卫法监字〔2009〕28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江西省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09)25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2009年南昌市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2009年南昌市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期,不断有消费者投诉举报,市场上有一些标有 "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产品,违法宣传治疗疾病、添加药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2009年江西省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经营的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
二、工作重点
(一)对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
(二)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要进行抽样检测。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一)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 "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说明有关情况。
(三)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四)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5月上旬)为启动阶段。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部署工作,落实责任,并围绕专项行动的有关内容开展宣传培训。
第二阶段(2009年5月中旬至8月)为检查阶段。在辖区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填写《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检查表》(附表1)、《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表2)。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要提高对专项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行动的认识,加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责任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职责,切实将专项行动抓实抓细,并抓出成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法。要抓好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适时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以达到清理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经营行为的目标。
(三)做好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信息,组织做好案件协查工作。发现违法产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所报告。
(四)强化舆论宣传。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的危害,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曝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消毒产品市场及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充分调动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附表2于2009年8月28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李敬山,传真:2179176,电子信箱nclijingshan@163.com),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后于2009年9月3日前报送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吴莉华,传真:6233837 电子信箱jxwsjds1k@163.com),同时报市卫生局法监处。
附表1: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检查表
一、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 法人代表/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二、检查对象:销售标注 "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
经营单位
1、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 否□
备注:
2、索取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否存档备查
是□ 否□
3、 是否标识无效卫生许可证照号
是□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及数量:
产品批次/生产日期: 生产企业:
否□
4、 产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疗效或标注禁止标注内容 是□ 否□
5、违规宣传治疗疾病的抗(抑)菌产品卫生质量是否合格 是□ 否□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检查情况 |
不合格产品数量 |
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情况 | |||||||||||
单位 |
产品 |
不合格产品总数 |
明示或暗示疗效或标注禁止标注内容 |
卫生质量不合格 |
标识无效卫生许可证照号 |
其他 |
处罚单位数(家) |
罚款金额(元) |
责令停止销售产品数 |
公示不合格产品数 |
出动监督员(人次) | ||
类别 |
数量(家) |
种类 |
数量 (个) | ||||||||||
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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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抑菌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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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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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