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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墨西哥和美国猪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2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近日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造成数十人死亡。此次引起疫情的H1N1亚型为猪流感病毒新变异型,可同时感染人和猪。为防止猪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输入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的猪及其产品,经猪流感(H1N1)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墨西哥、美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墨西哥、美国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猪,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处理。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墨西哥、美国的非法入境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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