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科[1997]136号
现将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建科[1997]31号《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节能是我国节约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速我省建筑节能步伐,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以下简称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河北省采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暂行规定》dbl3(j)04—94(以下简称《规定》),请各地将新《标准》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二、自1997年7月1日起,全省11个省辖市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凡新建、扩建的集中采暖居住建筑,都必须按照新《标准》和《规定》要求设计、施工。其中,被国家和各级政府确定为安居工程、小康住宅示范工程、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建设等,应率先全面执行新{标准》和《规定》。
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仅限于单’体建筑),其围护结构亦应按新《标准》和《规定》要求设计、施工。
单身宿舍、学校、幼儿园、办公楼、医院等建筑的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参照新《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鼓励建设节能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凡符合新{标准》和{规定》的居住性建筑,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新型复合墙体,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具体管理办法仍按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3]635号{关于北方节能住宅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
四、自1四7年7月1日起,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旅馆建筑节能设计、热工与空调节能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93)。
五、积极推广应用“三联供”技术。今后凡在集中供热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较大的公用建筑,凡符合经济运行条件的,其空调设计应积极采用溴化锂制冷设备,充分利用余热作为联供技术的热能,实现节电、节能双效应。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力促新《标准》和《规定》等有关技术法规在我省顺利实施,确保全省在“九五”期间达到50%节能目标。各设计单位自发文之日起承接的工程,必须按新《标准》和《规定》设计;对未按规定设计出图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等手续。
七、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与省建委联系。
19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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