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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发放《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5-11-27 生效日期: 1995-11-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沪劳就[1995]30号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上海安徽等八省一市劳动厅(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证、卡合一”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发放《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证、卡合一”管理制度,是实现劳动力跨省市有序化流动的重要措施。
  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本市外出就业(劳务)人员核发按劳动部规定格式印制的《就业登记卡》,其流动就业证由当地省市劳动部门按规定发放。
  二、《就业登记卡》发放应遵循“按人发卡、一人一卡”的原则,具体发放工作由外出就业(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负责,对本市劳动力在外省市还未取得确定的就业(劳务)岗位的,一律不予发放《就业登记卡》。
  三、《就业登记卡》发放范围:
  1、本市劳动力应聘或自行到外省市就业(劳务),并已与外省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外省市用人单位经批准在沪招聘本市劳动力,并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办妥用工登记手续。
  为省市际经济技术合作而到外省市工作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扶办人员不属发放范围。
  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申领《就业登记卡》,可由本人或委托其家属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有关手续。
  五、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发给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就业登记卡》同时,应收交其《劳动手册》。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合同到期或中途退工,经当地用工单位在《就业登记卡》年检记录栏里注明终(中)止合同的期限,盖章后交还本人,由本人退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各职业介绍所在收到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就业登记卡》后,发还其《劳动手册》,原来没有领取或调换《劳动手册》的,应给予发放或调换。
  凡当地有关部门将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劳务)期间的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到本市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期间可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
  六、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办理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就业登记卡》时,应与外出劳务人员签订“人事档案代管合同”,并按照本市代保管档案有关规定,收取档案管理费。
  七、《就业登记卡》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实行年审或年度换卡办法。本市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就业登记卡》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发卡过程中应做好登记造册等基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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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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