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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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市政府各局(总公司),各区县经委、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人总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银发〔1994〕40号文《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在改变资产经营形式、重组和产权变动之前,其债权债务的界定、落实、转移、清偿等工作经贷款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经委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联合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转制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2.由于企业转制工作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市属各局(总公司)及各区县经委要加强对转制企业的管理,积极配合银行做好企业转制前后债权债务的落实工作。
3.各有关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的转制工作,随时掌握企业债权债务落实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研究对已形成的呆帐贷款的处理办法,同时,要严格挂帐停息审批制度,以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
4.对于企业已发生的银行债权债务变化,各有关贷款银行要按总行文件划分的不同类别采取相应的信贷管理手段,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操纵,不合理分割、低价变卖、私分、隐匿、擅自转移企业财产等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及时提起法律诉讼,经法院裁决后,银行有权依法冻结企业往来帐户或强行扣收贷款。
5.各家银行应于9月20日前对已实行兼并、改组、承包、租赁、合资、分立的企业和债务清偿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并将清查和落实结果进行认真总结,于9月31日前书面上报上级银行和市人民银行。
6.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家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企业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转移情况,每年初要将上一年检查、审核、落实转制企业对银行债务的有关情况作出总结,并填报企业改变资产经营形式、重组、产权变动前后贷款情况调查表,连同总结一起书面上报上级银行和市人民银行。
附件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
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
(银发〔1994〕40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借破产、兼并、改组,承包、租赁和合资、分立之名,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对银行贷款和利息的清偿责任。这种做法,就其本质讲,是一种侵蚀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必将给国家信贷资金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国家银行的信誉和正常经营,也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健康发展。为了保障国家银行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金融秩序和借贷纪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一些企业以各种方法逃避对银行债务的现象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对实行兼并、改组、承包、租赁、合资、分立的企业的债务清偿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审核和落实有关企业对银行债务的归还责任,坚决纠正逃债、废债的各种错误做法。有关银行应按原合同规定收回贷款和利息或与债务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对已造成的损失要由有关企业承担补偿责任。
二、各地银行、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企业改变资产经营形式、重组和产权变动过程中,组织对债权债务的界定、落实、转移、清偿等工作。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并、合资、拍卖、租赁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必须经贷款银行、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对于资产分割、处置不合理,银行债务不落实的转制企业,经贸委、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虑停发营业执照。企业转制前,必须进行严格细致的清产核资,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分割、交换和变卖转让处理工作,有关银行必须参加。对银行贷款债务的处理,须经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未经规定的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冲销和冲减银行贷款本息,以确保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因改变资产经营形式、重组和产权变动等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要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一)企业变更法人实体-------
企业 | | | | 贷款形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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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贷款|贷款|贷款单位或|--------|负债|资产|转制|贷款落|清偿|负债|资产
|余额|方式|抵押物名称|正常|逾期|呆滞|总计|总计|形式|实情况|计划|总计|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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