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106P章:电讯(无线电接收机)(豁免领牌)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106章第39条文)
[1992年10月30日]
(本为1992年第348号法律公告)
第1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航空移动服务”(aeronauticalmobileservice)、“衞星航空移动服务”(aeronauticalmobile-satelliteservice)、“业余服务”(amateurservice)、“衞星业余服务”(amateur-satelliteservice)、“海上移动服务”(maritimemobileservice)、“衞星海上移动服务”(maritimemobile-satelliteservice)、“射电天文学”(radioastronomy)、“无线电定位”(radiolocation)、“无线电导航”(radio-navigation)、“标准频率和时间讯号服务”(standardfrequencyandtimesignalservice)及“衞星标准频率和时间讯号服务”(standardfrequencyandtimesignal-satelliteservice)具有由国际电信联盟总秘书处*出版的《无线电规则》#(1990年版)第1章第1条文分别给予各词并经不时修订的涵义。
注:
*"国际电信联盟总秘书处”乃“generalsecretariatofthe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之译名。
"《无线电规则》”乃“radioregulations"之译名。
第2条豁免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均无须就下述无线电接收机持有本条文例第8(1)条文所指的牌照─
(a)只可在下述频带内操作的─
(i)低于30兆赫的频带;或
(ii)航空移动服务、衞星航空移动服务、业余服务、衞星业余服务、海上移动服务、衞星海上移动服务在其内操作的频带;或
(b)用于或拟用于下述任何用途的─
(i)接收与人命或航行安全相关的气象或其他资讯,并予以广播以供公众接收;
(ii)接收任何标准频率和时间讯号服务或衞星标准频率和时间讯号服务的讯号;
(iii)无线电导航;
(iv)无线电定位;或
(v)射电天文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