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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B章:保险公司(保险人登记册)(订明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版本日期30/06/1997


赋权条文
(第41章第59条)
〔1983年6月30日〕
(本为1983年第202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保险公司(保险人登记册)(订明费用)规例》。
第2条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附表开列的费用,须向保险业监督缴付。
(1985年第92号法律公告)
第41b章: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条〕
项条例的条次须缴费的事宜费用$
1.第5(3)(a)条查阅登记册或其任何部分............10
2.第5(3)(a)条发出登记册内任何记项的副本或摘录─
(a)藉影印方法(每页)...............
(b)藉其它方法(以100字或不足100字为一单位的单位字数计,每单位)....6
首份后的每张副本或每项摘录,以100字或不足100字为一单位的单位字数计,每单位...............................6
3.第5(3)(b)条核证登记册内任何记项的副本或摘录一份100
(1995年第5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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