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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K章:1993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免)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1994年第477号法律公告)
(第311章第20aa条)
[1993年11月26日]
(本为1993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第1条撤除豁免版本日期30/06/1997
(1)现宣布在指明日期*或该日期之前根据本条例第20条给予任何以下类别处所的拥有人免受本条例第13条规限的豁免,在指明日期后不再适用─
(a)用作进行铝工程的处所;
(b)用作进行石油化学工程的处所;
(c)用作进行焦油及沥青工程的处所;或
(d)用作进行水泥工程的处所,而该处所的位置与任何其他全部或部分作居住用途(不论纯粹或主要作该用途)的处所距离少于100米者。
(2)在本命令中─
*"指明日期”(thespecifieddate)指紧接本命令刊登于宪报的一周年的前一天。
注:
*本命令于1993年11月26日的宪报首次刊登。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11章第43条)
[第2至6条}1994年6月25日第7条}1995年4月1日1994年第37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4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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