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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C章:印刷文件(管制)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68章第18条)
  [1951年7月1日]
  (本为1951年第15号附表2第ⅳ部)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印刷文件(管制)规例》。
  第2条 印刷文件须载有承印人名称及地址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印刷文件均须以英文或中文字体清楚印上承印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并在其前面加上“承印”或“承印人”的中文或英文字样。
  第3条 印刷文件上的承印人名称及地址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印刷文件是由散页装订或紧系在一起而成或是由散页合成一整张,承印人的名称及地址须见于首页的正面或末页的背面,或见于最后一页印刷页的下端。
  (198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4条 书籍或小册子上的承印人名称及地址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印刷文件属于书籍或小册子,承印人的名称及地址须见于最后一页印刷页的下端。
  (198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5条 报刊上的承印人名称及地址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本地报刊而言,承印人的名称及地址须见于头版或尾版;如承印人的名称及地址见于本地报刊的某处,则即使报刊的各张未有紧系在一起亦属足够。
  (198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6条(由1988年第96号法律公告废除)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7条 禁止印刷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印刷、出版或以任何方式协助发行任何不符合本规例的规定的印刷文件。
  第8条(由1988年第96号法律公告废除)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条 印刷文件须予保留6个月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承印任何书籍、本地报刊或其他印刷文件的每一人,须将该等由他承印的书籍、本地报刊或其他印刷文件,在印刷后保留一本或一份为期6个月。
  (198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10条 印刷文件须载有承印人名称及地址 版本日期 30/06/1997
  该份印刷文件须写上或印上雇用承印人担任承印工作的人的姓名及详细地址。
  第11条 中文名字须以中文书写或印刷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该人的姓名为中文,其姓名须以中文字体书写或印刷。
  第12条 印刷文件须向注册主任提交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册主任可要求承印人向他提交任何印刷文件,而在有该要求提出时,承印人须向注册主任提交该印刷文件一份。
  (198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13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违反第2、3、4、5、7、9、10、11或12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1954年a27号政府公告;198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14条 豁免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1)注册主任可豁免任何印刷文件受本规例的全部或任何条文规限。
  (2)任何根据第(1)款寻求豁免印刷文件受规限的人,如因注册主任根据该款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藉呈请书的方式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而行政长官则─(1999年第34号第3条)
  (a)可为考虑该宗上诉而视该呈请书为完整;及
  (b)可维持、更改或推翻该决定,或以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代替该决定,或作出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3)在将注册主任的决定以书面向某人作出通知之时起计的7天届满后,该人即不得行使第(2)款所订定的上诉权利。
  (198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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