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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暂住证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 2002-08-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2]24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黔公函[2002]4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精神和《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我省公安部门已推行暂住证卡式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4元/张,不得另收手续费。

  二、暂住证卡为一人一证,有效使用期限一年。证件期满需继续办理,应在期满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三年内不再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请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另重申,纸质《暂住证》工本费为5元/证。

  五、本通知从2002年8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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