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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业行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17 生效日期: 1991-05-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第一商业局
发布文号: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89)第31号令)结合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89)商日联字第156号)的精神,经市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商议,现将具体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网点的设置劳动防护用品的零售网点的设置可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专业商店。
  这类专店可以经营特种和一般性劳动防护用品;二是专业柜台。这类专柜仅限经营一般性劳动防护用品(目录附后)。
  劳动防护用品的批发业务由市一商局指定的国营商业批发企业负责统筹安排。
二、经营网点的布局本着既方便购买,又有利于控制集团消费,便于管理的原则,城近郊区的经营网点以国营商业为主,远郊区县城镇的经营网点以供销社为主。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可以自销本厂的自产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设立的自产产品零售门市部,应纳入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管理范围。
三、为解决这次未批准经营防护用品单位的库存问题,市政府(89)31号令第八条,推迟到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处理不完的商品由企业自已负责解决。
四、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按市税务局(89)市税征字第978号通知规定执行。
  远郊区县城镇以下,供销社系统需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零售网点,只限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其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和领取由各远郊区县供销社负责办理,由市一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五、使用单位需要到外地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经市一商局、市劳动局批准,到劳动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购买。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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