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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村建设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5 生效日期: 1989-12-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村建设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农建办字[1990]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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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各县(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县(区)财政局、县(区)物价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当前,在“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对郊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收费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整顿,十分必要。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行有偿服务的同时必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注意人才培训,提高人才素质,进一步搞好服务。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由县级或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向批准在村镇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建房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其具体标准是: 
  1.近郊区: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50元,生产和商业建设每平方米0.60元; 
  2.远郊平原地区: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40元,生产和商业建筑每平方米0.50元; 
  3.远郊山区: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30元,生产和商业建筑每平方米0.40元; 
  4.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文教项目以及军、烈属、孤寡老人建住宅收费可酌情减免。 
  三、所收费用除10%上交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用于调剂经济发展缓慢地区的村镇规划、人才培训等工作外,其它有关提留比例亦由各县(区)提出,由县(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掌握执行。 
  四、管好用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是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按照国家两部一局《通知》精神,把应该收取的费用全部收上来,不得随意减免,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所收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 
  五、本实施细则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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