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了鼓励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和少管人员坦白检举,悔改立功,认真改造,弃旧图新。现决定:对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和少管人员进一步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的方针政策。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而立功的,主动坦白交代新罪行的,均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减刑、假释、减轻刑罚、免除刑罚、缩短劳教或少管期限、提前解除劳教或少管。施实办法如下。 .
一、立功者受奖
1. 服刑人员因检举揭发使一起特大案件得到破获,或使三名以上严重罪犯逮捕归案,或使三名以上罪犯隐瞒的严重罪行被揭露以及有其他立特大功表现的,原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假释或者减刑释放;原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减刑期一半或假释;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减为十年有期徒刑;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因检举揭发使一起大案得到破获,或使两名严重罪犯逮捕归案,“或使两名罪犯隐瞒的严重罪行被揭露以及有其他立大功表现的,原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假释或者减刑释放;原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减刑或假释;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减为十五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检举揭发有一般立功表现,使一起以上刑事案件得以破获,或使一名以上犯罪分子得到处罚的,可以减刑。
2.劳教人员、少管人员立特大功的,解除劳教、少管并给予物质奖励;立大功的,解除劳教、少管;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缩短劳教、少管期限,或者解除劳教、少管。
3.凡有立功表现的,已注销城市户口的,恢复城市户口。
二、坦白者从宽
见主动坦白交代新罪行的,构按投案自首对待。犯罪较轻的,免除刑罚;犯罪较重的,减轻刑罚;犯罪特别严重,该判死刑的,不判死刑。
三、抗拒者从严
隐瞒罪行拒不坦白交代,被检举揭发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严肃处理破坏者
阻挠地人坦白、检举的,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以及有其他破坏活动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特此通告。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