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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院校: .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我市已于八月二十日转发,并要求学校着手进行工作。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部分院校的建议,对我市实行奖学金、贷款制度办法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各院校根据国家教委文件和我市暂行处理意见,研究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我市将在充分调查研究之后,作正式补充规定。
一、关于专科院校学生是否实行奖、贷办法问题。
国家教委文件规定:“对专科学校今年是否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决定。”鉴于北京地区的专科学校较少,经研究决定:北京地区本、专科高等学校同时实行奖学金、学生贷款制度。
二、关于奖学金比例问题
奖学金的发放比例应按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扩大奖学金学生享受面。
三、为使学生更好地安排全年奖学金和贷款的使用,解决好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问题,在不突破各类奖学金及贷款总额的前提下,我市均可按12个月计发。
四、该项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50元,单项奖一次发给。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获得一项单项奖,不得重复受奖。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单项奖。
五、关于奖贷基金问题
奖贷基金在主管部门核给学校的年度预算内安排,不另增拨经费。转入奖贷基金帐户的数额,一般可按原助学金标准总额的85%掌握,此项基金专款专用。
专业奖学金经费增加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请示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六、三等专业奖学金按每人每年240元标准计发。
七、按国家教委文件规定,实行专业奖学金的院校,不实行学生贷款制度。
八、原助学金办法中规定加发特殊专业补助的,仍按原助学金办法规定标准发给。
九、学生贷款是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贷款的原则是“有借必有还”。凡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不足50元,无力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生活费用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贷款,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贷款。
十、学生贷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离校前,须由本人一次性还贷款。
(1)因故中途退学者;被勒令退学者;
(2)自费出国留学者;
(3)不服从毕业分配者。
十一、关于职工助学金问题
一九八七年九月入学前,工龄五年以上的学生,其待遇暂按原助学金文件规定执行,待国家教委作出明确规定后,按教委文件办理。
十二、一九八五月肉价放开后,对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费指标降减,仍用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临时困难。
十三、本暂行处理意见,由市高教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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