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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市直各委、厅、局,中央、省驻并各单位,驻并部队:.
为了加强我市房产交易管理,妥善处理房产交易中的遗留问题,建立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现将《太原市房产交易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房产交易所停办期间房产自由买卖遗留问题的规定》及《太原市房产交易价格试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一:太原市房产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产交易管理,调剂房屋余缺,适应本市职工、市民住房需要,建立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根据房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产交易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市内房产交易事宜,均依本办法规定,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交易所(简称房产交易所)办理。
第三条 私人出卖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持有太原市人民政府发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其它有关契证(如老契、草契及建筑执照等)。
(二)房产所有权证上所载姓名须与申请卖房人或买卖房产双方协议书上的卖方姓名相符。
(三)房屋产权如系与他人共有,必须持有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书。
(四)代理他人出卖房屋,必须持有房主出卖房屋的委托书及房主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产权如系继承、赠予、分析所得,必须持有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
(六)买卖双方无第三者干预和其它纠纷者。
具备上述条件,须由卖房人事先向房产交易所提出申请,由房产交易所介绍买主或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经房产交易所审查合格后,始得办理正式成交手续。
第四条 凡在本市区承购房屋者,必须是本市常住人口和确系居住困难者。申请买房人须向房产交易所登记,或与卖房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经房产交易所审查合格,方可办理成交立契手续。
第五条 申请出卖的房屋中如有承租人居住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现住户优先购买,如在通知后二十天内承租户未提出买房申请,可按弃权论。经房主和现住户取得腾房协议后,始得办理卖房手续。
第六条 申请出卖之房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折价收购。
(一)与公产房屋相连的整体结构,对管理和修建公产房屋有影响者。
(二)卖房人因生活所需或其他正当理由,急需出卖房屋,而现住户无意购买,且腾房确有困难者。
第七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1980)75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律不允许承购私房。
对安置待业青年就业急需用房者,根据中共中央(1981)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1982)2号文件精神,可酌情批准承购门市房,但须由主管单位或部门申报省、市劳动服务公司同意,经市财政局批准,依据本办法之有关规定,由房产交易所办理。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房产成交,应一律经房产交易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 在本市房产买卖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者,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买卖双方有意瞒价、漏税,经群众检查证确实,除责令其补交短纳税额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卖方处以原买房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金;对买方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内的罚金。
(二)中证人、说合人参与作弊或从中牟利的,除全部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诉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未经房产交易所核准和办理正式成交手续前,买卖双方即自行付款、交房的属于私自成交。凡私自成交者,一律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卖方没收其房产价的一部或全部,对买方处以房产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罚金。
(四)凡经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买卖房产协议者,双方须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到房产交易所申办成交手续。对逾期不申办者,每逾期十日按成交房价额罚款百分之二(逾期五日以上而不足十日的按十日计算)。
第十条 凡申请出卖之房产,契证遗失者,应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地区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派出所审查证明属实,房管部门确认产权无疑,产权人登报申明原契证作废后,在十日内无人提出产权异议的,方可办理成交过户手续,并按买卖房价总额收百分之一的手续费(由卖方交付)。
第十一条 房屋买卖协议达成后,由房产交易所进行审查评价,按成交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六,由买方向太原市财政局交纳税款。并按购买房屋的用途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于民用住宅的,收取成交额的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买卖双方各半);用于经营商业或从事生产的,收取成交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手续费(买卖双方各半)。对买卖双方收取契证工本费五角。
第十二条 买卖成交后买方自愿取得法律保护的,可到公证部门申请公证。
第十三条 房产交易价款应从实际出发,坚持以质论价的原则。一般住宅的房价幅度不得超过试行标准的百分之三十,门市房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旧房价格按《太原市房产交易价格试行标准》折成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之解释权,属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经市政府批准,可予修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前太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修正太原市房产交易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二:关于处理房产交易所停办期间房产自由买卖遗留问题的规定
一、凡在本市房产交易所工作停办期间,未经政府批准私自成交的房屋,须在《太原市房产交易暂行办法》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房产交易所提出补办手续的申请,并交验有关契证和双方协议,经审查核准后,方可办理。
二、对连锁私自成交房屋的,原则上应逐次查清,并应追收每次成交的税款和手续费。对历次成交确实难以查清的,应由申请人经过当地政府出具证明,经审查认定无违章行为和产权无误的,方可补办过户手续。
三、私自成交的房屋中如有从中牟利和剥削行为的,须将非法收入一律没收,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凡属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待业青年集体单位,未经政府批准私自承购的房屋,由本单位书面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经房产交易所审查无误,并具备交易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可补办过户手续。
五、私自成交后未经政府批准而进行修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经审查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四邻住房者,可依据现房之新旧程度折成计算补交税款。
六、凡超过三个月不进行登记和申报者,应按《房产交易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处理。
附三:太原市房产交易价格试行标准
我市目前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协商议价偏高,旧瓦房每平米售价最高达一百七十元,最低为九十元。在当前住房紧张的情况下,房价有继续上涨的趋势,如不加控制,不仅背离等价交换原则,而且会使大量现金流入市场,影响物价稳定。为此根据市政府(1983)83号文件发布的《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参考天津、北京、石家庄等城市房产交易控制价格标准,制订了我市房产交易价格试行标准(见附表)。在买卖双方协商议价中,一般住宅的房价幅度得超过试行标准的百分之三十,门市房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参照《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关规定办理。
太原市房产交易价格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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