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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3-01-07 生效日期: 1983-01-0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委、厅、局:.
  现将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对革命战争的胜利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地接收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搞好。
  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省“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近召开会议对这一工作进行了讨论和具体部署。现将会议议定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对易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和待业的子女以及退休前经批准随军供养的其他亲属,可随同安置。易地安置后,身边无成年子女照顾的,或虽有成年子女,但因残疾等原因而不能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包括随迁子女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家属中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属于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分配;属于工人的,由劳动部门负责分配(原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仍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对上述随迁的工人、干部,应列入调入调出地区当年劳动计划之内。对于从外省、市调入的,由调入地区劳动部门把调入人数报省劳动局。
  二、军队退休干部随迁家属中的待业子女,应同当地城镇待业青年一样,按照国家对劳动就业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安排。随迁家属中正在中、小学上学的子女,由安置市、县的教育部门按就近上学的原则安排入学。
  三、军队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户口,凭县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和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证,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四、解决好经费和其他问题。
  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中有关经费开支问题,按省民政厅、财政厅晋财行字(1982)234号文件精神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同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享受同等待遇。他们的公费医疗,由安置地的卫生部门负责办理。随迁家属的粮、油供应标准,按当地居民的标准供应。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公布前已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粮、油供应标准,低于当地国家机关干部标准的,应予补齐。
 
山西省民政厅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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