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79]市房地字第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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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管局、大兴、延庆、顺义房管所:
最近,各区不断询问,统一租金标准后,住统管公房的农民拆迁户是否仍执行减收或由用地单位补助租金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此事已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经十七次局务会议讨论,决定:鉴于全市租金标准已经统一,对住统管公房的农民拆迁户,一律执行新的标准,不再减收百分之三十。至于现纳租金仍低于统一租金标准的,在原定减租期限内,可暂时不动,期满后按新标准缴税。在减租期限内,因建设拆迁、工作调动、换房等迁入新房的,或所住房屋经过大修、翻建改善居住条件的,亦应随即改按新的统一租金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197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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