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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 2004-03-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台防字第093000827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防字第0930008276号令、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辅人字第0930003045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据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及荣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条经营业务范围承办各项建设工程及相关业务。

第3条 本公司置董事长一人,综理全盘业务;总经理一人,承董事长之命,处理业务;副总经理三人至四人,襄助业务。

第4条 本公司设六处、五室,分别掌理有关业务。

第5条 本公司各处置处长、副处长;各室置室主任、室副主任,并均置组长、师级及员级从业人员若干人。

第6条 本公司为承建国内外各项建设工程及相关业务,得视需要,于报辅导会核定后设事业部、施工处、国外分公司;事业部及施工处按地区、次序或性质命名,国外分公司冠以所在国(地)名称命名。

事业部、施工处、国外分公司采任务编组,置主任、副主任、师级及员级从业人员若干人,并得视业务实际需要设组、室、安卫小组、厂(场)队、施工分处、施工所、施工站。设组、室者,置组、室主管;设安卫小组者,置安卫小组长;设厂(场)队者,置厂(场)队主管、副主管;设施工分处者,置主任、副主任、课长;设施工所者,置主任、副主任;设施工站者,置站长,均由师级人员中指派适员兼任。上述人员,均就公司总员额内匀用之。

第7条 本公司为提高人力素质,推行职训业务,得设员工训练中心,采任务编组,置主任、师级及员级从业人员若干人,并得视业务实际需要设组、室,置组、室主管,由师级人员中指派适员兼任,上述人员,均就公司总员额内匀用之。

第8条 本公司得因业务需要,设任务编组,办理有关事宜。所需人员就公司总员额内匀用。

第9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职等另定之。

第10条 本公司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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