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房管字[79]第180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管所: .
在私人自住房停止收租后,工作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统一对这些问题处理、解答的口径,在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私人交公的房屋未作全面处理前,先将带有较普遍性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并望在工作中随时注意反映,如有不当之处,请及时提出你们的意见,以便更妥善的处理这些问题。
一、有关停租方面的问题。
1.产权人现住的原自住、出租、出借或空闲的房屋,以及房管所扩建、改建与上述房屋结构相连而又不足一间的房屋,可暂停缴纳房租。
2.现住产权人房屋的下列住户,也可暂停缴纳房租:
产权人的直系亲属,包括子、女的配偶及孙子、孙女等;
与产权人未分产的兄弟姐妹及其直系亲属:
以一人名义登记,实系共有产的产权人;
房产交公前已承典的典权人。
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凡遇与产权人分居的直系亲属要求停租时,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对以一人名义登记的共有产,须取得证明,并经调查属实后方可停租;遇有产权纠纷的,在产权未确定前,暂不停租。
3.已经在原地翻建的平房,产权人不要求停租的,应继续收租;产权人坚持要求停租的,须在其同意并交纳翻建费后,方能停租。
4.停租日期,一律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始。在此日期以后应停未停又交了租金的,应列表清理,逐户退还。
停租后应将租金收入帐目结清,妥为保存。停租前的欠租可暂不催缴,也不列入收欠指标,待处理私房具体政策确定后一并解决。
5.已停租的房屋,产权人现又要求房管部门继续管理的,如确系无力经营,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补齐应交租金后,当地房管所可暂代管。
6.现住统管公房的产权人,与其自有房的住户协商同意换住的应允许互换,并从换回之日起停租。
已停租的房屋,在产权未处理前,暂不办理产权转移或与统管公房、未停租的私房住户互换使用等事项。
7.已停租的产权人,现住房确实拥挤不便或子女结婚无房等,应与其他申请要房户同等对待。
产权人要求收回现在空闲的原自住房时,应予退还,并办理停租手续。
8.停租房屋因建设用地需要拆除时,由用地部门按国家建设用地拆迁政策处理。
9.停租房屋院内基地应维持现状。房管部门不要再占地增建房屋,并严禁其他个人或单位私搭乱建。
二、有关退还农业社员房屋问题。
1.退还农业社员房屋,应根据市革委会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日第44号文件规定办理。凡属农业社员所有房屋(以产权证为准),包括出租房屋,应一律退还。
2.退还房屋时,须先与产权人结清实际收支,即所收租金扣除修缮费、管理费、房产税(不纳税的不扣)后,多退少补。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房客的欠租,应由欠租人直接归还产权人。
3.房屋退还后,主客双方应议定合理的租金。房客应按时交租,房主不得撵住户搬家并认真维修房屋,保障居住安全。
三、关于“以产抵租”、“以租抵价”房屋的处理问题。
文化大革命前各区局、房管所与产权人签订的“以产抵租”、“以租抵价”以及“收购房屋分期付款”的协议、合同,仍然有效。要主动进行清理,应将逾期应付款一次发给房主结案,房屋即作为公产管理。
四、关于补发经租房产定租问题。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凡经租房主要求领取一九六六年九月份以前应领未领的定租,应于查实后补发;一九六六年九月份以后的,一律不发。
特此通知。
197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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