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改变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养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3-20 生效日期: 1979-03-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79]市劳险字第43号
 
.
  目前,有些单位提出,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实行退休办法以前已按退养办法处理的职工,要求改按国务院104号文件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实行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是退养的当时,符合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条件的,可以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份改按国务院104号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实行退休.
  (二)退养的当时,不符合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条件,而符合国务院104号文件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条件的,也可以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份改按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实行退休.
  (三)退养的当时,既不符合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条件,又不符合国务院104号文件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条件的,如果现拿的退养费低于二十元的,可以按二十元发给.
  (四)上述意见,如果退养职工的所在单位经济条件不具备,可不执行,由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拟办法.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