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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严禁强占公房的通告》,维护首都革命秩序,发动广大革命群众爱护国家财产,与无纪律、无政府状态作坚决的斗争,特对强占公房户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
(一)根据市革命委员会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四日的“通告”精神,凡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交公和紧缩出来的以及原由房管部门统管、统建的空房,无论单位、群众组织和个人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办理合法手续而擅自占用的,一律视为强占。
(二)无论单位、群众组织和个人强占公房,都是错误的、非法的,是破坏党的政策,破坏国家法纪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
处理强占公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放手发动群众,充分依靠群众,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增强守法观念的宣传教育,造成保护国家财产光荣,强占公房非法的强烈社会舆论。在处理过程中必须贯彻党的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据初步分析,强占户中除少数是地、富、反、坏、右和其他不法分子利用房屋问题进行破坏活动外,大多数是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而强占的,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为此,在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少数利用房屋问题进行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右和其他不法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以至法律制裁,对于大多数人民内部矛盾,则必须以说服教育为主,使其改正错误,树立守法观念。与此同时,对他们的实际住房困难,应给予适当的解决,以示党和政府对人民生活的关怀。
具体意见如下:
一、地富反坏右和其他不法分子强占公房者,必须立即迁出。并作书面检讨;态度不老实的,可由革命群众协同公安部门强制迁出;情节恶劣的依法处理。
二、带头并煽动群众强占公房甚至强占封存物资的房屋,殴打、谩骂工作人员,无理取闹,破坏公房者,应立即迁出;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由革命群众协同公安部门强制迁出,或依法处理。
三、为改善住用条件而强占或因房屋修缮而临时安置后拒不迁回原处者,必须迁回原处;如原房已被占用确实无法腾出者,承认错误后,可另行安排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条件;少数拒不迁出者,应发动革命群众、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个别教育无效,由革命群众协同公安部门强制迁出。
四、由于住房拥挤、不便、无房或原房危险等原因强占者;原则上应迁回原处,待与周围其他困难户一并考虑解决;如原房已被占用确实无法腾出或原房危险不宜居住者,对错误有一定认识,经群众讨论同意,也可以另行安排住房或不再迁出。
五、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紧缩自住房后又私自占用者,尤应根据党的阶级路线,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区别对待。
1.地富反坏右和其他不法分子紧缩后又私自占用的,必须立即腾出,并作书面检讨;态度不老实的,可由革命群众协同公安部门强制腾出;情节恶劣的依法处理。
腾出的房屋,可立即分配。
2.除地富反坏右和其他不法分子以外的剥削阶级(如资本家、房产主、小业主等)紧缩后又私自占用的,原则上应腾出。如紧缩后住房无实际困难,应用说服、教育、批评的方法使其腾出,少数拒不腾出者,应发动革命群众、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个别教育无效,由革命群众协同公安部门强制腾出。如紧缩后住房确有特殊困难,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解决。
本人虽不是剥削阶级,但系继承的剥削遗产,紧缩后又私自占用的,也按此款处理。
腾出的房屋,可立即分配。
3.劳动人民紧缩后又私自占用的,如果紧缩后住房没有困难,主要是用协商的方法说服动员他腾出来。如果紧缩后住房确有困难或动员无效者,就不再动员了。
腾出的房屋,暂不分配,可作临时周转用。
4.房客紧缩后又私自占用的,参照以上三款分别处理。
六、凡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街道、群众组织擅自占用公房者,应本着节约闹革命的精神主动腾出。如确实需要已强占的房屋,应以本单位原自管的同等房屋交换,如原单位实无房交换,经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使用部分或全部。
七、房管部门及其职工强占公房者,应以身作则,主动迁出。除按上述各条分别处理外,应一律公开检讨。居民群众意见很大的,还应到居民群众中作深刻检讨,以挽回影响。
房管部门职工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解决住房问题,群众反映很大,应结合此次处理强占公房工作,予以调整;对少数营私舞弊从中渔利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房管部门各级领导机关和各革命群众组织,应认真负责的抓好这一处理工作。
八、对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严禁强占公房的通告》发布后,仍无视法纪,继续强占公房的,应分别情况从严处理。
九、为保证国家收入,强占公房问题处理后,应追收强占期间的租金。
十、对在前一段运动中,房屋分配不合理的户,不应视为强占户。应结合此次处理强占公房进行适当调整。有关人员应虚心接受革命群众的批评,群众意见很大的,要到群众中作检讨。
(三)采取强制迁出和依法处理的面不宜过大。为此,凡强制迁出者,应经区(县)处理强占公房领导小组批准,凡依法处理者,应经区(县)革命委员会(革筹小组)批准。
以上两项,在报批的同时,均应报市处理强占公房办公室备案。
对于另行安排住房或不再迁出者,均应征得周围革命群众同意。
196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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