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66]房地郭字第490号
市人委: .
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有三个问题急待解决。现将具体情况和解决意见分述如下:
一、关于建设施工等临时占用农田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因建设施工等临时占用土地,一般均严格控制不准占用农田。但一些重要工程,由于施工需要,也占了一些。……
这些临时用地,有的被车轧的坚实,有的堆放过石子,土质已起变化。还有的园田里被堆弃许多河泥,有的堆土一米多高,变成了旱地都要合理解决。为此,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因建设施工必须占用园田或早地时,应由建设单位发给被占地社、队生产补助费。生产补助费按占地计划产值扣除未投资部分(种子、肥料、人工等)计算。
(二)临时用地期满退给公社时,建设单位应负责给予平整、松土,如土质已经起变化时,可适当发给减产损失费,最多不超过原年产值的50%。
园田堆土后变为旱地,可按征用土地补偿办法发给土地补偿费差价。即按园田补偿费减去旱地补偿费,补差价。
(三)今后凡施工等临时用地,规划局在拨地时注明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三年,而且要严格掌握,期满必须退出。如因特殊需要超过三年,规划局在拨地时即不注明使用年限,按征用处理。
二、关于建设占用社员自留地问题
去年京密引水工程占用海淀区玉渊潭公社所属八里庄、八宝庄、塔院等几个大队八十九户社员耕种的自留地11.25亩。社员要求仍拨给等量的土地,解决吃菜等问题。但公社负责同志却提出“该社地少人多,不同意再给社员拨自留地,仍叫建设单位发给社员菜金……”。
我们考虑发菜金有后患,社员一旦把钱花光,吃菜仍是问题。我们的意见:占用社员自留地后,将土地补偿费发给公社,今后是否再拨给社员自留地由公社负责处理。
三、关于国家建设迁移坟墓存在的问题
国家建设迁移坟墓,对出土器物的处理,……。
以上意见,我们曾分别征得城建委、文化局、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同意。如可行,请批转城郊各区县人委执行。
附注:一九六六年九月一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66)厅秘字第23号通知:“牛连壁同志批示:同意按此执行。
196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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