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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节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6-08-25 生效日期: 1966-08-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66]房地郭字第490号
 
市人委: .
  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有三个问题急待解决。现将具体情况和解决意见分述如下: 
  一、关于建设施工等临时占用农田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因建设施工等临时占用土地,一般均严格控制不准占用农田。但一些重要工程,由于施工需要,也占了一些。…… 
  这些临时用地,有的被车轧的坚实,有的堆放过石子,土质已起变化。还有的园田里被堆弃许多河泥,有的堆土一米多高,变成了旱地都要合理解决。为此,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因建设施工必须占用园田或早地时,应由建设单位发给被占地社、队生产补助费。生产补助费按占地计划产值扣除未投资部分(种子、肥料、人工等)计算。 
  (二)临时用地期满退给公社时,建设单位应负责给予平整、松土,如土质已经起变化时,可适当发给减产损失费,最多不超过原年产值的50%。 
  园田堆土后变为旱地,可按征用土地补偿办法发给土地补偿费差价。即按园田补偿费减去旱地补偿费,补差价。 
  (三)今后凡施工等临时用地,规划局在拨地时注明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三年,而且要严格掌握,期满必须退出。如因特殊需要超过三年,规划局在拨地时即不注明使用年限,按征用处理。 
  二、关于建设占用社员自留地问题 
  去年京密引水工程占用海淀区玉渊潭公社所属八里庄、八宝庄、塔院等几个大队八十九户社员耕种的自留地11.25亩。社员要求仍拨给等量的土地,解决吃菜等问题。但公社负责同志却提出“该社地少人多,不同意再给社员拨自留地,仍叫建设单位发给社员菜金……”。 
  我们考虑发菜金有后患,社员一旦把钱花光,吃菜仍是问题。我们的意见:占用社员自留地后,将土地补偿费发给公社,今后是否再拨给社员自留地由公社负责处理。 
  三、关于国家建设迁移坟墓存在的问题 
  国家建设迁移坟墓,对出土器物的处理,……。 
  以上意见,我们曾分别征得城建委、文化局、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同意。如可行,请批转城郊各区县人委执行。 
  附注:一九六六年九月一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66)厅秘字第23号通知:“牛连壁同志批示:同意按此执行。 
 
 
196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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