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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国家级评委资格评定条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5 生效日期: 1999-08-25
发布部门: 国家内贸局
发布文号:
  一、餐饮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的划分
  国家级评委资格分为国家一级评委和国家二级评委两个等级。国家一级评委是国家在餐饮业设立的最高级别的评委。
  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者为全国餐饮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评委的指定候选人。代表国家担任国际性烹饪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的评委,必须从国家一级评委中推选。担任全国性餐饮业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级评委资格。举办省市级区域性餐饮业技术交流竞赛活动,应有一半以上评委具备国家级评委资格。
  二、餐饮业国家级评委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烹饪事业,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心担任全国餐饮业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的评判工作,自觉遵守比赛规则、评判纪律和要求。
  3.年龄在60岁以下,从事烹饪专业在20年以上的现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独立参加评判工作的所有活动。
  (二)国家一级评委
  1.具备高级技师、特一级烹调师、面点师(含1988年前考核评定的特二级师)或其他相关的高级职称。
  2.担任过两次以上全国性或国际性烹饪技术交流竞赛活动评委,或担任过五次省级以上餐饮业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的评委。
  3.在全国餐饮界有较高的威望,在本地区、本菜系中德高望重。
  4.在餐饮烹饪理论方面有较高的造诣,精通烹饪专业各菜系的制作工艺,掌握饮食营养卫生知识,并有专业论著发表。
  5.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作品有准确的判断力和较高的艺术鉴赏力。
  6.掌握基本的外语专业术语。
  (三)国家二级评委
  1.具备技师、特二级烹调师、面点师(含1988年前考核评定的特三级师)以上资格。
  2.担任过两次以上省级餐饮业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的评委,或在全国性和代表国家参加的国际性烹饪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中获得金牌,并在地级市以上餐饮业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中担任过两次以上评委。
  3.在本地区和本菜系中有较高的威望。
  4.具有丰富的餐饮烹饪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精通本菜系的全部制作工艺,旁通其他菜系制作工艺,发表过论文。
  5.对各菜系的作品有准确的判断力和较高的艺术鉴赏力。
  6.掌握基本的外语专业术语。
  (四)对于少数年龄超过60岁,仍返聘在原岗位工作,并对全国著名菜系有重大贡献、在全国烹饪界德高望重的烹饪专家,或者在餐饮业一些特殊工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依照一定程序,授予国家级评委资格。
  三、国家级评委资格评定的程序
  国家级评委资格评定工作由国家国内贸易局统一组织,颁发资格证书。我局服务消费司具体负责国家级评委的资格审查、培训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餐饮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协会配合,按照国家级评委资格条件负责推荐国家级评委候选人。
  四、国家级评委资格评定原则
  (一)申请国家级评委资格的培训、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以后国家一级评委的培训、考核从符合条件的国家二级评委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二)国家级评委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须参加由国家餐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复查。经考核、复查合格者,国家一级评委将保留原资格,国家二级评委可申请晋升为国家一级评委,有效期均顺延一届,在资格有效期内可继续接受聘任。未通过考核、审查者,取消其国家级评委资格。
  (三)国家级评委资格由我局服务消费司统一登记造册,并建立国家级评委档案。对在评判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严重过失者,将取消其国家级评委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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