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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私房改造办公室主任会议记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08-04 生效日期: 1958-08-0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一、传达中共北京市委对郊区私有房屋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地主多余的房屋无偿征收的决定: .
  1.有关改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可参照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和补充规定办理,但也要根据各区具体情况考虑,不要生搬硬套。 
  2.街镇的划定要经区委讨论确定。 
  3.无偿征收地主在街镇多余的房屋,俟进一步请示后再动,目前应先摸清情况。 
  4.私房改造政策性较强,各区应组织参加私房改造工作的干部学习,以便正确掌握政策。 
  5.这一工作是新工作,我们不很熟悉,因此在工作方法上应选择一个街镇先走一步以指导全面。 
  二、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房主在城内居住,其在郊区出租的房屋,按郊区的起点计算,由城区进行改造;房主在郊区居住,在城区出租的房屋,按城区起点计算,由郊区改造; 
  2.房主自己的房屋全部出租,另租住私房,原则上以出租和租人的房屋数量相抵后的出租数量计算改造起点,房主把自己的房屋全部出租另租住公房,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因国家需要而安置在公房内的,可按以上办法处理;如住公房系出于个人打算,即按出租房屋计算改造起点,不再以租入房屋相抵,如他本人要求住自己的房屋时,可酌予留房。 
  3.关于固定租金的幅度问题: 
  付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仍按20-40%采取一次固定,按月付给的办法,每户确定定租数额可在总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4.关于征收地主的多余房屋问题: 
  (1)地主兼资本家的房屋,按地主的房屋处理。 
  (2)地主在城区居住,在郊区多余的房屋应无偿征收;地主在郊区居住,在城区的多余的房屋,采取国家经租的办法处理。 
  (3)地主成份以上改时划定为难,多余的房屋一律由国家无偿征收,但地主及地主的家属在土改后,以个人劳动所得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达到改造起点的按经租办法予以改造。 
  (4)地主和他人(非地主)共有的出租房屋,如系共同经营,达到改造起点的,地主所有的部分房屋,由国家无偿征收,其他部分按经租办法改造,如不够改造起点的,地主所有部分可无偿征收,其他部分不改造。 
  以上意见,供各区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如执行不通,可由区委讨论决定。 
 
 
195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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