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4]房民王字第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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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九条规定“征用公有土地及城市郊区国有土地时,对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亦应依其生活情况适当予以补助……”。因公有土地的范围未有明确的划分,处理是有困难的。
二、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批准陆军医院在东郊石各庄用地范围内有全村公有旱地十亩,于一九五四年一月按无偿征用处理,乡干部无何意见。又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批准国营棉纺厂在东郊八里庄建厂,征用土地范围内有慈云寺乡全村公有园地六亩,在一九五四年一月份处理时,乡干提出两点意见:(一)要求发给补偿费,作为全村公益事业之用;(二)如果京郊所有村公有土地统按无偿征用,我们亦无意见。
三、关于“公有土地”的范围,我们的意见:应包括村公产耕地、村建寺庙基地及会馆的义地等。上述土地,今后国家建设需用时,应无偿征用,地上房屋予以拆盖,坟墓发给适当的迁坟费。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根据其生活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对慈云寺的六亩村公有土地,拟无偿征用。
四、是否有当?报请核示。
(一九五四年五月五日市府秘书厅财字第118号通知:“同意所提关于公有土地范围的意见。但村建寺庙内如有和尚、道士,或是清真寺,其基地应否无偿征用,应再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95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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