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秘一字第42号令
一、为了适应首都建设之需要,并照顾私有房地业主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
二、凡属公共建设事业(如筑路、开河……等)必须使用私有房地时得实行征购。
三、负责建设单位,须以书面将建设计划,房地坐落及使用界址等,连同详图送交市政府审查决定后交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征购,并通知房地使用人限期迁让。除特殊情形外,迁移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征购费用分下列四项,由房地产管理局估价通知,由负责建设单位付款:
1.房地价:原则上按照房地产管理局现行城区房地估价办法估算,其情况特殊者可予以适当之增减。
2.拆修补助费:按照实际情形估算补助。
3.迁移补助费:酌情补助。
4.移坟费及农作物补偿费等技实际情况估算。
五、征购开始后,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变更计划及迟发征购费用,如须变更计划或不按时付款,致房地业主或使用人遭受损失时,该单位应负责补偿。
六、房地业主或使用人对于征购费用拒绝或因故不能领受时得由房地产管理局通知负责建设单位代存于人民银行,以备领取,并得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其房地。
七、征购房地后的剩余部分面积过小,或形状不整,致业主无法使用时,得据情一并收购。
八、关于立契及收存原契证问题依下列规定。
1.属于道路,河岸等使用性质的征购不立契,负责建设单位于发价后将契证收回转送房地产管理局注销。
2.不属于前项使用性质的征购立契,由负责建设单位收回契证办理转移登记。
3.征购一部分房地,契证由业主收存,办理批余登记。
九、本暂行办法自通知日起施行。
附注:仅供各有关机关内部掌握,并不公布。
195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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