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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状态: 发布日期:1992-06-11 生效日期: 1992-06-1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治安案件复议程序问题的请示》(津公明发(1992)640号)收悉,所提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原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决明显失当的案件,采取撤销原裁决,重新查处的监督程序,是否属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按照执行。根据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公安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决定撤销原裁决,并可以退回原裁决机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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