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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员不能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也不能由公证处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13 生效日期: 1985-03-1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5)司发公字第117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85)京司法公字第2号函悉。关于公证员与律师能否互相兼职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公证、律师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其性质、任务、职能均不相同。公证机关是国家的证明机关,公证员是由政府任命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证明权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公证员不能由公证处以外的其它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兼任;公证员也不能兼任其它工作(包括律师工作)职务。
  凡公证员、律师已互相兼任的,应迅速予以纠正。1985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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