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19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总是明确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原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行印制的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自1999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予以缴销。
二、“北京市外产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三、“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四、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1日 国税发[1999]20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