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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国内分支行办理。.
第二条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记者、学生、专家、海员、留学生、实习生等,以及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均可以本人名义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第三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存款帐户。
1. 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2. 携入的外汇如为可自由兑换的外钞,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汇入帐,如为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3. 准备购置房屋的建筑侨汇;
4. 其他经中国银行同意存入的外汇。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利率计息。本存款存取自由,到期本、息可以汇出中国境外。
1. 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十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按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2. 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等值外汇;
3. 定期及活期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港币、西德马克和日元五种。以其他外汇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五条 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存款人,也可来信,银行按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存款行可代保管存单或存折,发给存款人保管证。
第六条 定期存款到期,可凭存单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支取。活期存款凭存折及支取凭条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
第七条 本存款帐户的使用
1. 可汇往中国境外;
2. 可按公布的当日牌价兑换人民币在中国境内使用,也可汇给国内亲属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侨汇优待;
3. 可以支付来华旅游的一切费用;
4. 存款人出境时,根据存款人的要求,经银行同意可以酌情售给外钞。
汇出汇款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存款货币种类相同,如汇出其他种类货币按外汇买卖处理。
第八条 定期存款到期未来银行支取,存款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
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份的存款,仍按原定存时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存款人如将存折、存单、印鉴遗失,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或原约定凭证向存款银行以书面申请挂失,经存款行认可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人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条 本存款帐户清户时,存款人应将存折或存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等交回。
第十一条 存款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负责保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总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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