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5-01 生效日期: 1980-05-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一、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查证前科和揭露犯罪者,为侦查、起诉、审判犯罪分子,提供证据。  二、捺印指纹的范围:.
  (一)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分子;
  (三)被收容劳动教养和少年管教的人;
  (四)抓获有现行犯罪行为,经过审查,按《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的人,以及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因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私刻公章,伪造印信、证件、票证,进行流氓活动,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三、捺印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由受理案犯的各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属于捺印范围的,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捺印罪犯指纹。
  捺印指纹的单位,在捺印指纹卡片的同时,填写被捺印人的姓名卡片,并在被捺印人的案卷上加盖“指纹印讫”章。指纹卡片、姓名卡片,要及时送交指纹管理单位。  四、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和公安部两级管理。
  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负责本辖区的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卡片、姓名卡片的分析、储存、查对、通缉等管理工作。
  公安部管理属于捺印范围前三种人的十指指纹。凡属公安部管理范围的,捺印单位应同时捺印十指指纹卡片、填写姓名卡片各二份,由省、市、自治区指纹管理单位分析后,报送公安部各一份。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