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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7]2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公安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镇江工商局《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 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宁的市民生活环境,贯彻落实《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的经营,损害市容环卫、污染环境、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遏制占道洗车、乱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现象,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争创沪宁线上管理最好的城市工作目标落到实处,通过有效的专项整治,取缔占道洗车、遏制损害市容环卫、污染环境、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创造优美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二、整治范围、重点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整治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重点是京口区、润州区城区范围、镇江新区的丁卯、大港片区和丹徒区新城区。
  (二)整治重点内容
  1.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
  2.无照经营或者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3.违法占用人行道或其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污染环境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以及损坏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的;
  4.违法在居民区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5.经许可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未在适当的位置标明名称,场(站)内各种指示标志不醒目、不齐全的;
  6.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油污未按照废弃物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淤泥和其它污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理,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的或者直接向路面、公共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的;
  7.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污水排放不符合环保部门要求及给排水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或者沉淀污物未及时清掏、清运,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8.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未办理供水手续直接使用居民生活用水的;
  9.其他不符合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营运条件的。
  (三)工作目标
  1.市区范围内不得有违法占用人行道或其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影响道路交通、污染环境的现象。
  2.市区范围内不得有无照经营或者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
  3.清洗车辆所产生的油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废弃物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淤泥和其它污物按有关规定处理,无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的现象,无直接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的行为。
  4.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供水、污水排放符合给排水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不得有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的行为。
  5.经许可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名称标明位置适当,场(站)内各种指示标志醒目、齐全。
  6.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营运规范、秩序井然、收费合理。
  7.初步形成《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专项规划》方案。
  三、职责分工
  (一)辖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占用城市道路违法占道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责令其整改或取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许可工作,并做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备案工作以及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主要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为重点,负责对机动车违法停车占道洗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集中整治行政执法现场的治安保障工作。
  (四)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经营许可工作,并进一步开展对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经营情况的排查摸底工作;负责对无照经营或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设施排水的许可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许可;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入污废水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占道洗车用水来源的查处工作。
  (六)市规划局:负责市区新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对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违反有关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市交通局:负责对市区汽车维修业兼营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经营许可工作,并开展对现有汽车维修维行业兼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排查摸底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八)市环保局:主要以防治环境污染为重点,做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污水、污泥排放处置的督查和管理工作。
  四、整治时间和方法步骤
  整治时间从2007年10月10日开始至2008年4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排摸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
  1.突出抓好《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暂行办法》是规范我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管理的政策性依据。一方面利用电台、电视和报刊等相关媒体对此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以市区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为重点,通过上门发放《暂行办法》和相关宣传材料,反复讲清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管理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教育和动员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服从大局,积极进行整改,并加强自我约束。同时通过多形式的广泛宣传,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机动车辆清洗的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2.发布八部门《关于镇江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的通告》。《通告》除在社区的信息栏进行张贴以外,将在《镇江日报》上全文刊登,在电视上全文播放一周;并以宣传单形式发放到城区所有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的手中,做到家喻户晓。督促各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落实《通告》要求。
  3.进一步抓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具体情况的调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审批职能对市区机动车清洗场(站)情况进行重新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兼营车辆清洗行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逐一进行核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许可的车辆维修行业兼营车辆清洗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核查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无证无照占道洗车场(站)进行全面地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联合通告的要求,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进行整改。
  4.召开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发动区政府、街道和社区参与,为全面展开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整治行动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整治实施阶段(10月30日至12月31日)。
  按照《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八部门《关于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的通告》要求,在市区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整改的基础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以联合执法的方式,围绕整治重点内容(10个方面),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1.对无证照经营或者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兼营机动车清洗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予以取缔、行政处罚。
  2.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进行洗车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镇江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被洗车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3.对违法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入污废水的洗车场(站),或因洗车作业,造成污水外流、废弃物向外洒落,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公安、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对已取得机动车清洗营业执照,但洗车场(站)设置不符合《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交通、环保、建设、工商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
  由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综合检查验收。着重围绕既定的工作目标进行全面检查,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各类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是否符合《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2.经许可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的情况,各项制度和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3.是否有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进行洗车作业的现象。
  4.市区范围内是否有无照经营或者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
  第四阶段:全面规范阶段。(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
  根据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在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和清洗保洁活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有关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管理实际,研究对策,完善相关制度。
  1.建立市区机动车清洗场(站)建设备案制度,健全相关台帐资料。
  2.制定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有序发展。
  3.制定《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日常监督考核规定》,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4.拟定《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在规范整治机动车清洗场(站)的同时,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说服教育,要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到每一家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争取经营户的支持与配合,提高他们文明经营的意识,减少工作阻力,实现人性化管理,努力构筑和完善“教、管、打、建”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一级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街道综合性管理工作手段,多方位展开整治措施,力求通过管理带动整治。
  (二)对照标准,严格执行。整治中要按照《镇江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标准》,严格执行《镇江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精神,正确把握取缔、整改和变更的界限,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工作手段和措施,达到整治效果。
  (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以制止店铺外溢、查处损坏公用设施、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为重点;公安部门要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为重点,及时发现整治过程中违章占道行为,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增设明显的洗车场(站)指示标志,规定机动车清洗场(站)车辆的进出通道;工商部门要以保护正当经营为重点,对核定经营场所内超经营范围的要责令改正,对通过前置许可,符合登记条件的要规范登记;环保部门要以防治环境污染为重点,做好机动车清洗场(站)的审批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全面整治,规范管理。采取“对照标准、统一梳理、逐个整治”的方式,把市区所有正在营业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都纳入整治范围;整治工作中,要不徇私情,一视同仁;在整治期间,有关部门对审批新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要从严控制;专项整治后,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经营户需补齐相关证照,统一洗车场标志,排放污水进入污水管道,各项长效管理工作要规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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