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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旅游船实施边防检查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8-12-12 生效日期: 1978-12-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安[197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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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福建江苏广西广东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并港口边防检查站: 
  随着我国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开展,来我国旅游船逐年增加,为适应这一发展的形势,现将对旅游船实施边防检查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旅游船的检查和监护 
  1.为方便旅客和接待工作,对旅游船的入境检查,可在停靠码头前进行;出境检查,可在旅游登船前进行。在出境联检开始后,除旅客和联检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上下旅游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上下时,应经边防检查站同意。 
  2.在对旅游船进行边防检查时,可由船方统一交验船员证件和清单,不集中船员验证。对船体不作检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检查时,应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局批准。 
  3.对外国旅游船,应进行监护。对中国远洋公司的旅游船一般不予监护,在有旅客上下船舶时,边防检查站可临时派员负责管理。 
  二、对旅客护照、证件的查验和管理 
  1.边防检查站对旅客证件的查验,可由船方或接待单位集中护照、证件,统一交验。入境时,一般应在旅游船停靠码头前办完,如因时间短促没有办完手续的,可准其登陆后办理。出境时,可在旅客登轮前办理。 
  2.团体旅客集体上下旅游船时,可凭旅游团的标志,或接待单位人员在场,边防检查人员只掌握人数,不再验证。旅客单独上下旅游船时,应凭本人有效护照、证件,经与船方提供的名单核对后放行。 
  3.旅游船入境检查后,在我国港口间航行时,边防检查站可不再查验旅客证件,但在抵离港口时,应掌握上下旅客人数,并与船方所报数字加以核对。 
  4.对未持护照、证件、签证或护照、证件、签证失效的入出境旅客,边防检查站应即查明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旅客行李物品的检查 
  边防检查站对旅客的行李物品,除有上级公安机关通知外,一般不进行检查。如海关发现有涉及政治嫌疑的物品,送边防检查站审查时,应迅速查明情况,上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听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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