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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给水规则

状态: 发布日期:1977-01-01 生效日期: 1977-01-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机辆字100号
 
总则  铁路给水是铁路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用水,供给铁路职工必需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
  给水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工人阶级,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充分挖掘潜力,开源节流,有计划地充实设备,增强通过能力;做好净、软水及卫生消毒工作,不断改善水质;放手发动群众,开展增产节约运输,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逐步实现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运输给水规则》是广大给水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水的基本规则,全体铁路给水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第一章 管理  第1条 铁路运输给水工作,必须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铁道部、铁路局、分局、水电段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对全路运输给水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有关铁路运输给水能力,做好长远增强和改造规划。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细则;组织全局运输给水的管理工作;加强思想技术教育;抓好典型,总结交流经验;下达年度生产技术指标;审批给水设备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和给水配件贮备定量;布置通过能力查定,提出增强能力及改善水质的措施和计划。
  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运输给水工作。对能力不足处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需要;组织和完成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组织编制基建、大修、改造建议计划,审查年度生产财务及给水设备检修计划;掌握与改善供水质量;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
  水电段:是铁路运输给水工作的基层单位。具体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教育工作以及段管内的给水管理、运用、检修和安全等工作,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证完成各项给水任务。
  第2条 水电段实行段、给水领工区(车间、队)、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水电段:水电段下设给水领工区、检修车间(队)、必要的股室和生产调度。
  给水领工区:按照管辖区段、任务繁重设置。任务量较大的枢纽站,根据具体情况,亦单独设置给水领工区。给水领工区应根据段的工作计划,领导管内各给水工区、水道工区、机械检修工区等人员,安全地完成机车给水、清灰以及设备的使用、养护、维修等工作。
  检修车间(队):负责段管内设备的修理、配件的修制及设备革新等工作。根据检修任务,配备必要的班组。
  工区(班组):给水工区由给水工长领导全站给水、清灰、净水、软水工作人员,完成机车给水、清灰和设备的使用、养护、小修,以及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水道工区、机械检修工区和车间各班组,由工长领导全组人员完成各项检修任务。
  水电段或铁路局应设有专门负责水道、动力机电、水处理设备的大修队伍,完成管内各项给水设备大修任务。
  第3条 铁路运输给水任务分为:水道设备、动力机电设备和水处理设备三大类。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动力机电设备的编号,按《机务、车辆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其余设备编号,由各局自行规定。
  第4条 给水设备管辖范围与有关单位的划分如下:
  一、凡由运输供水系统(指机车及客车给水,以下同。)供水的给水设备和虽不属于运输供水系统,但系专供铁路地区、站区综合生产、生活用水,具有完整供水系统的给水设备,按下列划界:
  (1)铁路局管内的运营和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在房屋、建筑物外部的管道、水栓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在房屋、建筑物内部的管道、水栓由使用或负责房屋、建筑物维修的单位管理、维修。其分界点一般以房屋或建筑物外部5米为界。
  (2)铁路局管内的生产企业单位和铁道部所属以及路外的单位,以水表为界。表内(包括水表)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表外由使用单位管理维修。
  (3)客车给水栓、货车给水栓、槽车给水栓、室外消火栓由水电段负责维修,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配备软管。消火栓维修、试验或使用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加铅封。
  二、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或建筑部门负责管理维修。
  三、给水设备的排水管道,其专用部门,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共用部分由负责站场排水部门维修。其分界点,自专有部分至共用部分的汇合点处分界。灰坑的排水,由灰坑固定资产所属部门负责维修。
  四、机务段、折返段和整备点的水鹤由机务段负责使用和保养;车站调车机车专用水鹤,由车站配置人员负责使用与保养;均应填写上水记录,于每月底交当地给水工区统计上报。其维修工作由水电段负责。
  五、清灰工作范围的划分为,给水站上水股道水鹤前后各30米范围内地面和地沟积灰的清除工作,由水鹤使用单位负责清理。非给水站指定清灰点的清灰工作,均由原指定的负责单位继续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向分局清算。
  第5条 给水设备的移设、调拨、封闭、启封、拆除、报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移设:动力机电设备在水电段管内移设,由分局审核,铁路局批准;其他设备由水电段长批准后,报分局、路局备案。
  二、调拨:铁路局管内设备的调拨,由机辆处审核后,报铁路局批准。各铁路局间及调至路外单位的给水设备,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给水设备的调拨,须按“设备调拨通知单”(机水报—1)办理交接手续。
  三、封闭、启封:对在一定时期内封闭或启封给水站,由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涉及到邻分局时应报路局批准。
  四、拆除、报废:一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或给水站、所的拆除或报废,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批准;一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由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6条 给水管道中心两侧各3米内,不得修建房屋和建筑物。如修建单位涉及管道提出拆迁要求时,须经水电段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协议设计施工。其拆迁的施工和所需材料费用均由修建单位承担。
  因线路施工,造成水鹤侵入限界,影响使用时,应由线路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第7条 为掌握设备质量,作好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铁路局于每年秋季组织分局及水电段对管内给水设备,按照“给水设备签定办法及质量标准”进行一次全面鉴定。鉴定结果,于10月15日前报部。在鉴定锅炉及压力容器时,还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检验。
  第8条 为掌握给水通过能力,提出增强改进措施,铁路局根据“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布置查定工作,并将查定结果,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铁道部。
  第9条 为加强技术管理,搞好给水基础工作,应建立《水电段设备能力登记簿》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具体填写及报送办法,按该登记簿说明办理。
  水电段的各项必要报表及原始记录,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10条 水电段所属机修、起重运输等设备的管理、运用、检修工作,均按照《机务、车辆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第二章 给水站运用  第11条 给水站设备的运用管理,应贯彻包用、包养、包修的三包负责制。每台机械、净软水装置、水鹤等设备,均须指定保养人员,并加挂标示牌。使用设备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操作规程由各局自订),其他人员不得超越职务范围擅自操作,遇有需要时,须经水电段长批准。
  给水运用人员,应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安全生产常识、懂设备构造性能)、四会(会熟练操作、会维修保养、会预防与处理事故、会计算生产消耗指标)。
  第12条 给水站设有两处及以上的给水所或水源时,应在选择水质较好的前提下,采用较经济者作为运用,其余作为备用。使用深井水源时,应有备用深井。给水所的机械及净、软水装置,应有备用设备。
  第13条 给水备用设备及封闭给水站(所)的给水设备,须建立保管、保养负责制。严禁拆用零、部件,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保证在必要时即可投入运用,并要求:
  一、备用机械须保证不超过规定时间起动运转。锅炉二小时;内燃机及蒸汽机械二十分钟;电动机械十分钟;软水装置二小时。
  二、备用机械应按期进行运行试验。锅炉及蒸汽机械、软水装置每半年一次;备用发电机、电动及内燃机械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运行试验,不少于一小时。
  三、封闭给水站(所)的给水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试运和通水试验。
  第14条 采用电动机械的给水所,应逐步安装自动化装置。已实现自动化的给水所,应根据设备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有两个及以上给水所的给水站,应实行集中控制,并建立巡检制度。
  为正确统计扬水量及考核扬水效率,各所应安装计量装置,每半年至少测定一次扬水量及全扬程。
  第15条 给水站的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经常掌握水塔、水源的水位变化情况及设备运转状态,注意观察各仪表和计量装置,保持水塔、水池足够的贮水量,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供水。
  二、对净水、软水、饮用水消毒工作,要经常进行检验分析,保证供水质量。有废水处理设备的,应检验排水质量,并使其符合排放标准。
  三、对有关场水、净水、软水的主要消耗指标,每班要进行分析核算,努力降低消耗标准。
  四、及时正确地将设备运转时间及水量、水质等有关事项,记入值班日志及净水、软水记录内。
  五、给水清灰工应建立与车站、给水所的联系制度,了解列车到达时刻,提前五分钟检查水鹤,做好接车准备;完成上水工作;及时清除积灰。上水量和清灰量,均应记入机车上水清灰记录表内。
  第16条 给水站给水工作人员,应建立交接班检查制度,交接班时,应共同检查、试验设备状态、安全装置,查点工具、备品,确认水塔、水池贮水量,说明或传达有关注意事项。
  第17条 给水站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一、给水工区对给水站的工作,除日常检查外,每月应进行一次群众性的检查。
  二、领工区每季度、水电段于春秋两季、分局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管内给水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铁路局每年对局管内的给水站工作应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并总结交流经验。
  第18条 为加强给水工作的管理,掌握与分析运用情况,给水工区、领工区、水电段应指定专人,将给水工作情况,按月作成“给水站工作报告”(格式局自定),给水工区每月二十七日前报领工区;领工区于月末前报水电段;水电段于月后五日内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汇总作成“给水运用管理报告”(机水报—2)于季后十五日前报铁道部。
  第19条 为保证不间断地供给铁路运输用水,应在给水站配备必要的工具、备品,贮备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脂、净软水用药品及检修用料,其定量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第三章 水质处理  第20条 为了减缓机车锅炉水锈的生长,改善锅炉质量,节约燃料和保证人身健康,给水部门必须做好净、软水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工作。
  凡设有净、软水设备的给水站(所),应保证不间断地供给机车质量良好的净、软水。未设净、软水设备的给水站,铁路局应按照《铁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牵引动力改革,考虑设置净水或软水处理设备。
  凡供给生活饮用水水质,如不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净化处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第21条 经过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下列标准:
  处理后的水质标准(略)。
  注:阴阳离子软水处理的水质标准,由各局自定。
  第22条 根据净、软水工作量的大小,水电段和净、软水所,应配备化验人员和必要的化验仪器、药品,并按照铁路局制定的化验项目和要求,建立日常和定期化验分析制度,以保证净、软水的质量标准,并降低各项消耗指标。
  为掌握净水及软水质量情况,净、软水所应将化验、统计结果,作成“净、软水化验分析月报”(格式局自定)随同给水站工作报告一并上报。
  第23条 为保证净、软水的使用效果,应严格掌握设备的停用时间,停用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备因计划检修或其他原因必须停供净水或软水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停供水的前三天由水电段以电报通知各有关单位。停供净、软水在8小时以内时,由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上的由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
  二、设备因临时发生故障必须停供净、软水时,值班人员要立即上报领工区及水电段,并同时通知机务段化验室。在8小时内不能修复时,水电段应以电报通知各有关单位。故障排除后,应及时通知机务段化验室。
  第24条 由水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渣,应根据《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第四章 设备检修  第25条 给水设备检修,应贯彻包检、包修负责制,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制度,做到按周期、按修程、按标准精检细修,不断提高检修质量。水电段检修车间和领工区,配备必要的检修人员和机修设备,并建立分析检查总结制度,保证检修任务的完成。
  第26条 动力机电设备和软水装置的检修修程,分为大、中、小修三种:
  一、大修:为彻底性的修理。全部解体检查,修理和更换全部磨损的零件和部件,按照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加装改造,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
  二、中修:为恢复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部分或全部解体检查、合理,更换主要配件,恢复设备性能,并整饰外观。
  三、小修:为维持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洗、换油、调整,修理或更换部分零件,消除另小缺陷。
  第27条 水道设备及净、软水构筑物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维修两种,并实行定期检查。维修工作实行整站维修;定检工作实行分站负责的制度。
  一、大修:彻底整修设备的锈蚀、腐朽、破损、堵塞等部分,更换所有不良配件,并根据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加装、改造,整饰外观,恢复和增强设备能力。
  二、维修:进行系统的检查和预防性的修理,消除设备缺陷和破损,更换部分配件,保证设备良好和正常使用。
  三、定检:检查水道设备的状态及水鹤限界,清扫修理更换部分配件,消除另小缺陷及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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