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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注射枪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05-10 生效日期: 1973-05-10
发布部门: 公安部、农林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为发展我国狩猎生产和野生动物的饲养,农林部委托有关部门试制成功了z7212型注射枪(麻醉枪),不久即分配给有关部门使用。为了保障安全,防止被反坏分子利用进行破坏和发生伤亡事故,现对注射枪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注射枪只准用于狩猎生产、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等部门捕猎动物、锯茸、取麝香、防、治动物疾病和科学研究。其它一律不准使用。  二、注射枪的生产,由农林部委托的工厂承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制造。各地需要的注射枪,由省、市、自治区农林(林业)部门向农林部提报计划,农林部统一分配。各使用单位由省、市、自治区农林(林业)部门直接价拨。禁止在市场上出售。  三、持有注射枪的单位,必须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登记,领取“持枪证”。任何个人不准私有,并严禁私自转借、赠送或互相交换。  四、注射枪使用的药品,禁止采用国家规定的能成瘾的麻醉药品。采用毒、剧药品时,应当按照卫生、商业、化工部一九六四年《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办理。  五、持有注射枪的单位,对注射枪要建立管理制度,严格保管。枪支、针刺火帽和注射枪使用的药品应当分别妥善存放,并指定政治可靠的专人负责,严格防止丢失、被盗和发生事故。  六、农林(林业)、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监督检查,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视情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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