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64)财农申字第73号、(64)林财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为了从资金上保证集体林采伐迹地的更新,并有计划地扶助社队发展造林、育林、护林,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在各省、市、自治区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制度。此项基金,只供社队集体更新、造林、育林、护林之用。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上述用途及使用计划,监督拨付,实行专款专用,绝对不准挪作他用。.
此项基金制度,自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行。某些省、市、自治区如因由于征收育林基金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应将影响数字算清,报财政部调整预算收入指标。今后社队出售木材、竹材所得价款,除按国家统一规定提取育林基金和缴纳税款外,不得再有其他扣留。
各省、市、自治区的国有林,应按照“国有林区育林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每立方米原木征收育林费十元的规定执行。
国家决定建立育林基金制度,是发展造林事业的一项有力措施,各地在实行过程中,要充分地向有关部门、社队做好宣传工作,减少征收中的阻力,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制度。
现附发“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采育结合的林业建设方针,为了从资金上保证集体林采伐迹地的更新和造林、育林、护林的需要,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决定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制度。 第二条 森工企业、木材公司、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其他单位(按照“森林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制度),凡收购或直接组织采伐集体林的木材和竹材的,均须缴纳育林基金。缴纳的标准是:木材每立方米五元,毛竹(楠竹)每百根五元。(以上称甲种育林基金)
社队向上述单位交售木材、竹材所得的山价均须提取育林基金。提取的标准是:木材每立方米二元,毛竹每百根二元。(以上称乙种育林基金)
其他竹材提取育林基金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会同财政厅(局),仿照毛竹的标准自行拟定,报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甲种育林基金,由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木的单位,在收购或采伐时按收购或采伐木材、竹材数量缴纳。国营森工企业和木材公司,可以在销售时缴纳。
乙种育林基金由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木的单位,按收购或采伐木材、竹材数量,在付给的山价中代扣。
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木的基层单位,应于每月末通过当地农业银行(或人民银行),将甲种育林基金汇缴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将乙种育林基金汇缴当地县林业行政部门,由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和县林业行政部门,将育林基金专户存入农业银行。
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和县林业行政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木材、竹材收购和采伐单位按时按规定缴纳和提取甲乙两种育林基金。 第四条 甲种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集体林采伐迹地的更新和竹林的垦复,其次用于扶助社队造林(用材林、竹林等,包括采种、育苗)、育林(包括幼林、成林抚育)、护林,此外,有多余时,也可以用于国社合作造林。
乙种育林基金主要用于原缴纳育林基金的生产队、生产大队进行迹地更新造林、竹林垦复、育林(包括幼林、成林抚育)和护林,不足时可由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用甲种育林基金予以补助。 第五条 育林基金按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先存后用。各级农业银行根据上一级林业部门批准的计划和规定的制度监督拨款。如有不按计划和制度执行时,农业银行有权拒绝拨款。年终结余,下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集体林育林基金按专项基金进行管理。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和县林业行政部门都应单独建立帐簿和记帐、报帐。每年在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时,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周转金,以便次年年初使用。 第七条 育林基金由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统一管理。甲种育林基金由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分配使用,必要时林业部可在省与省之间进行调剂;乙种育林基金,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经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审核批准,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按计划掌握使用,由农业银行监督拨付。
为了便于中国农业银行更好地执行监督拨付工作,各级林业部门在研究安排此项基金的分配使用计划时,应邀请同级农业银行参加。 第八条 为了搞好社队的更新、造林、育林、护林事业,管好用好育林基金,各县可按营林区划,组织有关社队成立林业委员会,吸收有林业生产经验的老农参加,必要时经县批准,还可以固定若干林业人员,经费由育林基金补贴,在县林业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作好更新、造林的规划和使用育林基金的计划,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九条 接受育林基金补助的社队,必须在当地林业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按照双方协商的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更新、造林育林、护林,经过检查验收,凭县林业部门发给的证明,按照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分别地区和树种规定),向农业银行领取补助金。 第十条 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应于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和更新、造林、育林、护林计划,报经林业部批准后执行。年度、季度终了时,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应将会计决算报表和投资效果报林业部审批。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向林业部报送的年度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和年度、季度会计决算报表,应抄报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县林业部门要按期向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编报年度、季度基金收支计划、决算,更新、造林、育林、护林计划和计划执行的情况。在逐级报送和批准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 第十一条 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和财政厅(局),可依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施行细则,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施行,并报林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备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