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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汽车司机肇事后服刑刑满获释后的工作安排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6-28 生效日期: 1963-06-28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陕西省交通厅:.
  你厅六三年二月五日(63)交人字第0184号文收悉。
  关于汽车司机肇事后判刑释放后能否继续工作问题,经请示劳动部,劳动部以(63)中劳配字第188号批复同意我部提出的:“对肇事判刑刑满释放并已恢复政治权利的汽车司机,应视其事故的性质分别对待。
  凡经审查鉴定不属破坏性质或其他政治事故,不属作风恶劣,有意识撞祸,而是由于无意的,或经验不足,技术水平不高而招致事故的,应在刑满释放后,经判刑机关的同意,在不超过各该单位既定职工人数控制指标的情况下,企业可留用(或重新录用),并适当地安排其工作”的意见。但是,在安置时应当作为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办理。至于刑满获释重新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劳动部意见是:  (一)服刑期不计工龄;
  (二)凡是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
  (三)为其它单位录用的,其服刑前的工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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